先不要談同性戀者的人權了

11月 08, 2013


此文回應《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原文連結:
http://kwankaiman.blogspot.tw/2013/10/blog-post.html?m=0(可以不看,我幾乎整篇都轉述在這了)文章好像講得很理性,但是都在指著那些支持同性戀婚姻平權的人鼻子罵。好像這群人就是假人權鬥士一樣。光這一段話就讓人覺得作者是不是把大家都當成激進份子了:

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以上問題異常複雜,一些人認為支持人權理念的就要全盤接受同性戀運動的一籃子「平權」訴求,但我認為人權的不同層面要區分開來討論。

我今天也沒有收同性戀錢,我幹什麼幫他們講話維護那些所謂的人權啊?我也沒有說過同性戀者提出的所有平權訴求我都是沒看過就拼命點頭說好好好你沒錯。只是再怎麼看都覺得作者反對的論點實在薄弱,我要的是足夠被說服的論點,不是在我提出同性戀也有結婚權力時,你只會對我說:我也有反對的權力!我知道你有,你要反對你去反對,但是我是贊成的,如果你想改變我的想法,請你說服我;如果你想改變其他支持者的想法,也請你說服他們。以下藍字都是引文:

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格尊嚴 
同性戀者作為人當然有平等尊嚴,那些與人格息息相關的基本人權[如人身安全] 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同性戀者當然也不例外。但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我另有文章解釋肛交合法年齡的不同不是歧視),現時同性戀者可以與愛人戀愛和同住,可以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申請綜援和公職(政府根本不會要求申報性傾向,更已有規則禁止這方面的歧視) ,可以工作、置業、自由出境入境,警察不可以任意騷擾和逮捕他們,他們也有言論自由(一些同志領袖是傳媒的寵兒,政府甚至會資助他們的宣傳工作),從有如雨後春筍的同志組織看來,他們的結社自由當然亦非問題 。

同性戀是人,自然有以上說到的基本人權,但是列舉那麼多的意義到底在哪裡?還不就是一個意味--你看看,我們都給了他們那麼大的自由,除了不能結婚,其他事情不都跟我們一樣可以做?你還不謝主隆恩?

同性戀運動的訴求與人權界線的爭議 
既然在以上各方面,同性戀者獲得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不比其他人士為少,那一般人可能大惑不解,同性戀運動還在爭取甚麼基本人權呢?這是因為同性戀運動認為以下幾樣東西也是基本人權: 
一、要求社會接受同性戀和異性戀是等同的,且是完全沒問題的
二、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廣泛禁止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對待
三、同性婚姻。
 
現時社會人士對人權的理解甚大分歧,同性戀運動、一些議員和人權組織認為以上三項是天經地義的訴求,和不證自明的真理,然而亦有不少人認為那些訴求過於激進,沒有理據,且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在這兩極之間有很多人對這些訴求有不同的接納程度,但他們不用人權那種一刀切的角度看那些訴求,認為每項訴求都要結合香港的現實情況(如民意、本地文化)、整體社會的長遠福祉和各種權利的平衡,再透過民主程序(公民社會的對話、公眾諮詢和議會的辯論與妥協)制訂合宜的政策。
不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全盤訴求,不代表否定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更不代表支持亞洲專制政府的人權相對論,只是大家劃的界線不同而已。事實上沒有完全沒有爭議性的方法,去解答「同志運動的進一步訴求是否人權?」,因為所牽涉的問題(人權的基礎、基本的倫理標準、婚姻制度的目的等)都很棘手,學者們就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很多人強調道德的多元性,所以說現代社會不應倚賴道德,而應建甚於人權標準,我同意一些真正是基本的人權可以是社會共識的基礎,但人權倫理其實本身就是一種道德體系,而且在人權的界線上存在著嚴重的爭議和分歧。若不正視這些分歧,只挾著主流的西方同志權利論述,隨意把反對這論述的人定性為反人權的惡棍,並對他們不寬容和人身攻擊,不單是誤解,更已是逆向歧視。

有問題都是你們這些人在說,怎麼「要求社會接受同性戀和異性戀是同等的,且是完全沒問題的」的要求就讓你們覺得過份了?我今天罵一個人智障,他要求我收回這句話,而且說他跟我一樣是平起平坐的一般人,我卻對他說:收回智障可以,但你說自己是跟我平起平坐的一般人,這要求好像有點過份啊。作者引述了那「不少人」的看法:訴求過於激進、沒有理據、且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每項訴求都要結合民意和本地文化、整體社會的長遠福祉和各種權利的平衡,再透過民主程序制訂合宜的政策。

我們這才見識到作者使用文詞的高深,搬出那麼多專業的術語就是不讓你知道最具體的實際原因是什麼,我們不知道為什麼這訴求又激進沒理據了?相愛的兩個人想要在一起,想要有個婚姻能夠保障自己,只是他們卻是現行法律之下無法結婚的同性,難道這麼實際的原因叫沒有理據?這又會對社會帶來什麼負面影響?同性戀是本就有的事,今天他們可以結婚了,就立馬會對社會照成負面影響了?你說,到底什麼影響?是家長擔心小孩會認知錯亂?還是擔心同性戀婚姻一旦成立,社會的性開放程度就會亂到你難以想像?

小孩認知錯亂的事我在《伴侶盟的陰謀?-我看多元成家法案》這篇中已經說過,家長們為什麼不是理性的讓孩子去了解和學著尊重不同的性取向,而只擔心小孩會深受其害?在擔心他們性別錯亂、認知錯亂的時候,這些家長們怎麼不認為,你的孩子見了這些同志就罵他們死GAY、娘娘腔、娘砲、死T…也是一種價值觀錯亂?而社會性開放亂象的論點,基本上跟婚姻是相違背的,想要性開放的人幹什麼沒事搞個同性婚姻把自己綁著?他們大不了不結婚任由自己逍遙去就好了。提出婚姻平權的同性戀者,這群人或許並不代表全部的同性戀,他們代表的只是在這同性戀族群當中,想要穩定安然的和另一半渡過餘生的人,你幹什麼就是不讓他們結婚?說了那麼多什麼「整體社會的長遠福祉和各種權利的平衡,再透過民主程序(公民社會的對話、公眾諮詢和議會的辯論與妥協)制訂合宜的政策。」一再的談及社會福祉、權力平衡、民主程序…有哪一項是具體的答案回應了這個問題?原來同性戀者結個婚也會影響各種權力平衡;也會損害到這個社會的長遠福祉。



人格尊嚴的平等 =/= 行為與生活方式的平等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例如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在現實生活裡他們都同樣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領取綜援等權利,然而因為吸煙的行為對自己和別人的健康都有風險,所以是社會不鼓勵的行為,因此,煙民比非煙民在各方面受更多的限制,這是合理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或法例否定了煙民的平等尊嚴。
同樣道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有同樣的基本人權,然而同性戀者的行為(如肛交)和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的本就有差異,在價值上有很多爭議,所以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是非常自然的。贊成和反對同性戀行為雙方都有權持守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良心自由的人權。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改變看法,不單不是人權,更加是不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

作者舉了一個很好的例子,吸菸者。人權當然該在不影響他人也該有的基本權利為前提下,吸菸的人有權力吸菸,但是在公眾場合中其他不吸菸的人也有權力拒絕二手菸的污染,更何況無論吸到的是幾手菸,都會影響人體的健康,所以社會普遍不鼓勵吸菸,這當然是合理的。但是同性戀者的行為又怎麼跟吸菸者能相提並論了?請問有礙到你的健康了嗎?他們又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了嗎?就因為他們的行為跟異性戀者不同,你就說他們這樣叫做「有爭議」了?我這不叫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改變看法,但是我們總該講道理吧。


制訂性傾向歧視法是否人權? 
「受特定法例保障免受歧視」並非基本人權,因為普遍的人權應是每個人或群體都平等享有的,但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和個體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如胖子、煙民、嫖客和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可稱為同性戀異見人士)] 。(我的《是非曲直》第四章有更詳細討論。)雖然制訂反歧視法是一種特殊保護,但若有真實的需要、客觀的論據和強烈的社會共識,又流弊不多,那制訂反歧視法可以是合理的,但提倡任何一條反歧視法的人應提出證明。
我認為考慮性傾向歧視法時應採用以上進路,一般市民在這方面比很多知識分子更有智慧。今天部分支持和反對者分別認為「保護弱勢群體是人權」和「鼓吹不良社會風氣」是皇牌,所以其他考慮都放在一旁。反對者故然要加強論點,但支持者往往視人權牌為不可質疑,但只應用到有高度爭議性的同性戀行為上,而不應用到同性戀異見人士身上,又不經意流露對宗教自由和市民的良心自由的輕蔑。假若先假設了自己的「開放」價值觀是絕對正確,再手執法律的庭杖去威嚇與自己價值觀不符的「保守」人士,是難以令人心悅誠服的。

所以說作者感覺自己反對同性戀上站不住腳,反而覺得自己該被保護了?你都享有人權了自然是感受不到他們究竟有多極力在爭取這個權力,要是今天這個世界上偏偏對象要是同性才能湊做對,你喜歡異性就是不正常,你該怎麼做?請問,你能硬是改變自己的性向嗎?若你發現不行,於是跟這個世界爭取異性戀也該有的婚姻權而且希望不要再受到歧視時,那些同性的人告訴你,不不不,現在還不行,我們的價值觀還沒有那麼「開放」,我們保守得很……請問你作何感想?


同性婚姻是否人權? 
很多人假設同性戀者結婚是基本人權,但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一些人認為人權標準最終要參考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和重視人權的西方國家的現行法例,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而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就算相當「開放」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2年的Juliet Joslin 對紐西蘭一案,也判決不容許同性婚姻的紐西蘭婚姻法不違反人權公約。雖然同性婚姻近年是一種潮流,但直至今天,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於全世界而言還是少數。

關於這句話:「很多人假設同性戀者結婚是基本人權,但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作者提出的佐證就是,有一些人認為人權標準最終要參考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和重視人權的西方國家的現行法例……簡單來講,這就像在考試,ABCD四個選項你假設B可能是答案,但是想:「我怎麼知道這答案是對呢?」於是抬頭看看隔壁的答案、問問旁邊的同學,發現大家都寫C,於是你才放心的改成了C。那我想請問,這一題的答案算是你自己答的嗎?不管這題到底對不對,你還不是看隔壁的?

另一些人則訴諸平等人權的理念,但究竟以下那種婚姻的理解是人權呢?
(A)    婚姻= 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     婚姻= 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    婚姻= 一男多女的終身結合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    婚姻= 多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化婚姻)
(E)    婚姻制度本身違反人權,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拍散拖等),所以應該取消婚姻制度。
(F)      婚姻= 多個生物(不論是否人類)的終身結合
香港的同志運動接受(B) 而不接受(A) ,他們認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 ,會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權。他們現階段還沒有提倡(C)-(F),然而平權的思路是難以停留在(B) 的。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 或(D),多妻(夫)傾向者或多元化婚姻的愛好者也會指控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但想深一層,偏重長相廝守關係的婚姻制度本就排斥了一些不好此道的人,所以平等權利的思路可能不單導向多元化婚姻(D),更是婚姻制度的取締(E)。但一旦取締了婚姻制度,那又會對那些希望社會支持他們長期委身關係的人不公平。(有些人會指以上論證是在抹黑同性戀者,但只要真正明白我的論證,就知道抹黑的指控只是以一種煽動情緒的方式來回應一個理性的論點。) 我相信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事實上接受(B) 但不接受(C)-(F) ,他們譴責傳統派(A) 漠視同志平權,也不接納他們提出的道德理由。這是否五十步笑百步呢?若不訴諸道德理由,單從他們那種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F) 滑落呢?

這論點更是好笑了,一個人跟你說很熱他想脫外套,你立馬想到他脫完外套,接下來可能會解領帶,解完領帶接著又會解開襯衫,然後就是解開皮帶、解開褲檔……然後你不敢再想下去了,馬上對他說:「我不准你脫外套!」我只能說有些人的想像力真的是不可限量。


我不是說同性婚姻對或不對,只是想指出「同性婚姻是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的說法不是沒爭議性的。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為的是達到某種於整體社會有利的目的。家庭和婚姻制度也如是,要決定我們要採納那種婚姻制度,我們要考慮這制度的目的,及那種制度對整體社會最有利,和最受社會價值支持。任何制度都有限制性和排斥性,單用個人權利和平等的角度思考制度問題,實是緣木求魚。 
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者也有不受歧視的基本人權
當同性戀運動的訴求超越個人的自由,而包括一些社會工程項目時,那當然會影響別人,所以也要認定其他人(特別是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對付他們是漠視這些人的人權。總結而言,同性戀異見分子(其實所有市民)有以下人權:用合法的方式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自由;不因其立場受滋擾和歧視的權利;不被強逼去用自己的財物認可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的權利。同性戀者權利不是絕對的,當他們的權利與別人的權利衝突時,沒有理由總是後者讓路。

我還是尊重那些不認同同性戀者的立場,但是自始至終我都沒看見足以說服人的反對論點,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總是說不過別人就覺得自己受到歧視了?為什麼不去想想為什麼自己總是沒有值得說服人的理由去說服別人?同性戀者的權力當然不是絕對的,但是他們勇於追求自身權利所受到的歧視比你們這些反同性戀者所受的還多更多,就算今天同性婚姻通過了,他們更是要面臨這個社會的高度注目和種種的挑戰,他們打完同性婚姻這一仗以後,還沒結束,他們人生真正的才正要開始,他們有那麼多勇氣去面對這一切,而你們卻只是認為,在短短的一篇文章中被一一反駁論點後--就是被歧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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